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4〕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 2014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洋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晏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城固县**教师,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楼。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某、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内,盗走教师公寓楼一楼117教师宿舍王某某的一台价值1500元的联想牌G450型笔记本电脑。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以300元价格收购。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2、2013年10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内,趁学校大楼一办公室无人门未锁之机,盗走该办公室办公桌柜子中冉某某的一台价值1800元的戴尔牌VOSTRO1088型笔记本电脑。后以300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予以收购后又将该电脑交给被告人晏某某让其帮忙销售,晏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藏匿家中伺机销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3、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驻洋县中铁五局西成客专项目部楼上,趁四楼一房间无人门未锁之机,进入该房间盗走林某某桌子上的一台价值2900元的华硕牌K45DR型笔记本电脑,后以300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4、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人民政府院内,趁洋县纪委二楼行政办公室无人门未锁之机,盗走该办公室办公桌柜子中陈某某的一台价值900元的戴尔牌VOSTRO120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笔记本电脑以350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5、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内,盗窃教师公寓楼一楼118教师宿舍李某甲的一台价值1000元的三星牌R18型笔记本电脑,后以300 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后又交给被告人晏某某,让其帮忙销售,晏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藏匿于家中伺机销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6、2013年11月14日 ,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内的中国水电十四局西成客专项目部楼上,趁二楼一办公室无人门未锁之机,盗走该办公室桌上吴某某的一台价值3200元的联想THINKPAD牌E330型笔记本电脑,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后又交给被告人晏某某,让其帮忙销售,晏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藏匿于家中伺机销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7、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内,趁三楼洋县档案局一办公室无人门未锁之机,盗走该办公室椅子上张某某包内的现金1800元。
8、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局楼上,盗走三楼一办公室张某甲办公桌上的一台价值3000元的戴尔牌灵越14R型笔记本电脑,后以300 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后又交给被告人晏某某让其帮忙销赃,被告人晏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以2700元价格卖给同事杨某某。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9、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内,趁教学楼二楼高一年级教师办公室无人且门未锁之机,盗走杨某某办公桌上价值2900元的“惠普”牌DV4-5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杨某某的价值300元酷派5832型手机一部王某甲的价值200元葳郎牌FX400型手机一部。后李某某将所盗上述赃物以600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又将酷派5832型手机以100元价格卖给经营出租车的吴某某。案发后赃物笔记本电脑和酷派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10、2013年12月16日,李某某前往洋县**大门东侧的联想电脑专卖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收银台上王某乙的价值700元的联想A520型手机一部和翟某某价值600元的三星7568型手机一部。后将所盗两部手机以200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赃物三星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11、2014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内,趁教学楼二楼高三教师办公室无人门未锁之机,盗走教师王某丙办公柜中价值2000元的联想牌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教师任伦价值3700元的索尼牌VPCCA27EC\B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以400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又将联想牌G470电脑交给被告人晏某某,让其帮忙销赃。被告人晏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而藏匿于家中伺机销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12、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洋县**政府旁边的王某丁诉状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王某丁放置在桌子上的一台价值1500元的联想牌G450A型笔记本电脑。后将该电路以300元价格销赃予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该电脑是盗窃所得又将该电脑以700元价格卖给吴某某。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作案12起,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11台价值24400元、盗窃手机4部价值1800元、盗窃现金1800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达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李某某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11台和手机4部而予以收购,收购赃物价值达26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明知卢某某交给的5台笔记本电脑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接受其委托代为销售,代为销售赃物价值达1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4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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