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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4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街道****************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兰某某在前郭县王府镇杨某某家盗窃大小暖气片116片,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价值5240元。

2、2005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兰某某、董某在农安县原种场张某某家盗窃解放牌蓝色小半截车一辆,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价值9500元。

3、2005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贯某某(已判决)、兰某某、董某、王某、梁某某在伏龙泉镇袁某某家盗窃暖气片238片,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价值14280元。

4、2005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兰某某、董某在前郭县****公司盗窃暖气片471柱、铁管172根,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品价值2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官:刘潮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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