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5月25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温泉店二楼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戚某某在沙发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身旁的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赶赶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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