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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47********,汉族,无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9月16日、9月21日、9月24日、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来到被害人曲某某、鲁某某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新起村的耕地内,将二人耕种的玉米掰下1787棒后盗走。经鉴定,被盗1787棒玉米价值人民币572元,案发后被盗玉米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 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曲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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