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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街**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西三里村东**店内,使用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下载“旗开得胜”游戏,并登录自己的游戏账号,输入此前在被害人赵某某处获取的密码,通过被害人赵某某的支付宝,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窃得10000元充值到游戏账号中。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15000元,并取得谅解,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蕊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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