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上,陈漫发(已判刑)到被告人李某甲家睡觉,李某甲和陈漫发密谋第二天到李仲武家盗窃钱财。到9月6日上午8时许,李某甲在房间内看见李仲武屋无人在家,遂叫陈漫发去盗窃。后陈漫发光着上身趁机窜到李仲武屋内,发现李仲武房间的房门有锁头锁住,陈漫发在屋内找到一条钢筋把李仲武房间的门锁撬坏,随后在房间内的桌子抽屉里面发现有现金,陈漫发就把现金盗窃后放进裤袋内。在逃离现场的时候被一名妇女发现,陈漫发没有理会该妇女,直接回到李某甲屋房间内穿上上衣后就离开现场。在村外树林内陈漫发清点盗窃所得现金3152元钱,随后陈漫发到同和镇开发区永安饭店旅业402房开房住。期间李某甲电话联系陈漫发,要求陈漫发将盗窃所得的钱财分给其使用,但是陈漫发没有理会李某甲,陈漫发把盗窃得来的钱财作生活开支和购买毒品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照片);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