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楼**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家园*区**幢**,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红色捷安特ATX660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78元);

2019年5月3日夜至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家园**区**,窃得被害人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捷安特XTC860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

3.被害人胡某某、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瑶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

2.案卷5册,补充材料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