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家庭住址为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分别于2019年3月4日和2019年4月20日上午,先后两次将沂源县**镇**村娄某某位于“小火山”上的桃树主枝用手锯锯断或者徒手折断、用脚踩断。经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两次毁坏桃树给被害人娄某某造成6300元人民币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经济作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63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传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在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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