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6〕5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219**********,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县**镇**村**村*组。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小学文化,职业农民,家住**县**镇**村**村*组。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6年5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现查明:
为了响应国家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政策,按照相关文件**县政府在县城周围建设生态防护林带,2016年3月初城东生态林带树木基本栽植结束。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雷某某认为生态防护林带中**街道办事处**村段孙**(地名)地块栽植法桐树的土地中包括自己责任田,夫妻二人以栽植树木未经本人同意,自己未领到土地补偿款为由擅自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7日期间,多次刨挖、锄砍故意破坏**县城东生态防护林带**街道办事处**村***(地名)地块栽植的法桐树284棵,经**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所破坏的树木价格价值进行认定,经认定破坏的法桐树共计284棵,估计价值14200元,被破坏树木已不具备成活可能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出于泄愤报复和其他个人目的,采用刨挖、锄砍的手段故意将刚栽植的法桐树木损毁破坏,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提起公诉,并请对二被告人参照《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6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70;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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