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村。2011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1月12日开始在周口监狱服刑;2017年4月24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九年,刑期2016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7日。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周口监狱隔离审查,现羁押于周口监狱严管队。
本案由周口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甲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甲在周口监狱十二监区二分监区卫生间点烟器旁和罪犯杜*甲因琐事发生争吵,杜*甲先踢了李*甲一脚,李*甲还手,两人预互打时被值班狱警及时制止,值班狱警让二人站在大厅反省,反省期间,李*甲认为自己吃亏随又动手打了杜*甲两下,后被身旁监督岗(负责监督的罪犯)及时制止,狱警曹**对李*甲进行批评教育时,李*甲态度嚣张,扬言还要实施报复行为。
2017年9月22日中午严管监区开饭结束后,严管罪犯排队洗碗时,被告人李*甲以严管罪犯党*甲挤着他为由,将自己的碗一摔,直接朝党*甲脸上打了一拳,在场监督岗立即进行了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李*甲高声叫骂,态度嚣张,不服从监督岗制止,并挥拳朝监督岗毛*甲左眼打了一拳,致使毛*甲左眼淤血。
2017年12月3日16时4分许,周口监狱十二监区二分监区组织在监舍大厅看电视,被告人李*甲嫌罪犯位*甲说话吵,让位*甲闭嘴,但位*甲没有搭理李*甲并继续说话,李*甲转身一巴掌打在位*甲脸上,把位*甲的假牙打掉。
2018年2月18日凌晨6时46分许,在监室内,被告人李*甲因琐事与罪犯宋*甲发生争吵,李*甲动手打了宋犯一巴掌,被监督岗及时制止。
2018年6月30日上午8时5分许,被告人李*甲私自与外监区罪犯接触,为外监区服刑人员点烟换取马齿苋,监督岗制止时,李*甲声称:“今天就是打大架我也得去”,强行脱离互监组单独走到走廊为外监区服刑人员点烟,监督岗汇报给值班狱警后,李*甲又大声辱骂该监督岗。值班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李*甲胡搅蛮缠,认错态度不端正。
2018年7月30日19时43分许,罪犯马*甲正在床上坐着,被告人李*甲让马*甲下来,马*甲没有下床,李*甲便把马*甲从床上拽下来,朝马*甲的肋骨打了几拳,后马*甲被值班狱警送到监狱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2018年10月16日18时5分许,被告人李*甲让罪犯王晨宇把脚从卫生间台子上放下,王**不听,李*甲便跺了王**两脚,后又往王**身上泼了两盆水。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18分许,因被告人李*甲嫌罪犯李*乙咳嗽厉害影响大家休息,就掀了李*乙的床板,李*乙骂了李*甲,随后李*甲径直走到李*乙后面,朝李*乙脸上连扇五巴掌。
被告人李*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乙、陆*乙、王**、靳**、朱**、马*甲、李*丙、高**、孟**、张*丙、王**、吴*、李*丁、吴刚、张*丙、李*戊、魏**、徐**、乔**、程水立、宋*甲、苑红心、张存更、魏建军、马玉振、毛*甲、王*丙、崔**、李*己、张*丙、曹**、杜*甲、李*庚、刘*庚、杨*庚、韩*庚、位*甲证言。
3、被告人李*甲监狱入监登记表、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奖(罚)分审批单,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严管审批表、禁闭会议记录、公示情况记录、处罚公告等相关书证。
4、周口监狱监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在服刑期间,不服从管理,无视监规狱纪,多次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甲在服刑期间再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甲现羁押于周口监狱严管队;
2.案卷材料两册;
3.视频资料光盘(监室内殴打马*甲、王**、李*乙三人视频)三张;
4.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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