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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1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151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自家院子菜园里种植罂粟种子,在2019年3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三庄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所种植罂粟苗为1100株。后经鉴定,李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陈 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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