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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洛阳市洛宁县城区的***被人冒充好友诈骗,侦查机关在此案办理中发现2017年底或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从覃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两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2************)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覃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银行卡及U盾,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涛

检察官助理:鲍晓甫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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