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号**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无业。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李某某,2019年3月19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被不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李拒绝配合,于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某,上网追逃,于2019年12月22日对李某某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已判)携带螺丝刀和钳子等工具,窜至本市新城区韩森寨华润万家北门口,将停放在道沿上一辆黑色宗申牌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盗走,车上存放一件包裹,骑到莲湖区丰禾路电瓶制造厂附近休息时,被害人通过GPS追踪认出,并在民警的协助下将吕某某及被盗三轮车一起扣押。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4158元。2018年8月26日下午2时许,吕某某利用上厕所之机戴铐从韩森寨派出所脱逃,后逃至莲湖区环建新村**号被告人李某某的住处,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得到衣服、住宿、通讯、吸毒等便利,一直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
2.提取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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