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关某某(另案处理)在进行核酸检测时,假借上厕所名义从公安机关控制下逃跑。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相关情况后,为关某某提供手机、现金、衣物、医疗用品、钢锯等财物,后开车将关某某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帮助其逃匿。
李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手机;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关某某系犯罪的人,仍为关某某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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