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瑶海区**区**栋**室(户籍地为合肥市瑶海区**社居委**号)。2014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018年2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14天,并处罚款500元。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庐阳区**园**幢**室(户籍地为合肥市庐阳区**镇**号)。2012年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三大队治安拘留7日。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合肥市滨湖新区**栋**室(户籍地为淮南市潘集区**村**户)。2020年3月27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
上列3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黑皮”),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住长丰县**苑**栋**室(户籍地为固始县往**居委会**号)。2007年7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3月12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5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1天。2020年3月27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栋**室(户籍地为淮南市谢家集区**村)。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为淮南市潘集区**村**户。2020年3月27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合肥市包河区**苑**栋**室(户籍地为淮南市潘集区**村**户)。2014年7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田集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上列3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朱某某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商议合伙代理“**娱乐”网络“百家乐”赌博平台,李某某负责资金投入,占股45%,顾某某负责联系网络赌博上级代理、为下线窝点提供网络赌博账号、上分,占股5%。李某某雇佣被告人崔某某到下线代理点从事操盘手工作,负责给赌客点注、赔付,帮助顾某某与下线进行资金结算等服务。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甲有意开设赌场,无法联系后庄,被告人杨某某获悉情况后,与李某某联系,从李某某、顾某某处获取“百家乐”网络赌博账户和密码,在本市滨湖新区**大厦**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崔某某至该赌场为赌客投注,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在赌场收取“水钱”,;安排被告人李某丙在楼下为赌场望风。
2020年3月26日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6690元。经查,自2020年3月初赌场经营以来,李某甲获利共计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7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等11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4.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提取并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7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卫红
检察官助理:曾昭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现押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量刑建议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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