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待业,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傅某某(已起诉)与黄某甲(刑拘在逃)合伙成立“莆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组织人员以淘宝代运营名义实施诈骗。其中,傅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为业务组长,负责组内的日常管理培训与业务指导,黄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多人为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售后。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业务员利用阿里旺旺软件寻找刚开业的淘宝店铺并通过QQ号与淘宝商家联系,以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获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交纳入驻费、店铺推广费、店铺装修费、产品垄断费等至指定支付宝账户**@126.com,并与被害人签订各类相关合同,售后人员在简单装修淘宝店铺、少量下单后即停止推广,以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至2018年11月,**公司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杜某某等多人共计10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为4.7万元左右,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被告人郑某某涉案金额为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分别缴纳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照片,QQ聊天记录,推广协议书、产品代理协议书、店铺装修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承诺函,执法暂扣款票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杜某某、宝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及同案人员傅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5*******、182*******;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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