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汉族,小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苍南县**镇**村198号旁二层民房内接受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陈某丙、方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然后舰上述六合彩投注均转押到被告人李某某处,被告人林某某按5%抽取提成,投注金额共计42万余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在此期间偶尔接受方某某、黄某乙的投注转押注至林某某处。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还帮助林某某查询有关六合彩材料、记录押注内容及给被告人李某某转账等事宜,在此期间,发生的赌资金额共计约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陈某乙帮、黄某乙、陈某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李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微信交易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孝松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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