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等三人窝藏案)(公开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其丈夫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通过被告人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协商将黄某某藏匿于沂水县**镇**村刘某某家中,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被告人李某乙根据李某甲提供的地址秘密到青岛将黄某某接回后送至刘某某家中居住,刘某某明知黄某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仍将黄一发藏匿于家中照顾起居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李某甲提供生活费用,李某乙帮助双方居间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472****);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