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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三人诈骗案)(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里坤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31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驻哈密园林场**号。2013年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31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巴里坤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31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驻哈密园林场**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巴里坤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巴里坤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杨某一(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通过办理假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的方式为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杨某二(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提前退休。安某某遂购买了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杨某二、丁某某五人假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由李某某告知马某某、杨某一告知杨某二办理假证提前退休的事情。后杨某一将五人假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其他退休相关材料递交到社保部门,因安某某和李某某本人照片与户籍年龄相差太大而未能办理,马某某、杨某二、丁某某三人则通过提交虚假户籍证明办理了提前退休。至正常退休时,杨某一及丁某某从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领取丁某某养老待遇190524元,马某某从2010年5月至2017年12月共领取养老待遇109524元,杨某二从2010年6月至2013年9月共领取养老待遇40279.2元。2019年7月4日丁某某向巴里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回205386元。2019年8月21日,马某某退回145776元,杨某二退回18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材料等;2.辨认笔录:杨某一、李某某、安某某指认笔录;3.证人证言:覃某某、王某某、贾某某、丁某某、杨某二证言;4.被告人杨某一、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共同诈骗公私财物,其中李某某、安某某诈骗149803.2元,马某某诈骗1095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马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赃款已全部退回,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145776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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