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018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018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018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018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93********,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乡**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018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夏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诱骗被害人丁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到其提供的赌博平台购买彩票,通过操作赌博输赢,先让被害人获得少量利润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被害人加大购买金额后让被害人亏损,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获利52万元,李某甲将诈骗所得赃款通过李某己(另案处理,已由本院提起公诉)进行洗钱,李某己从中获取佣金。被告人彭某某(系李某甲妻子)明知李某甲让其转移的钱款系诈骗所得,仍然按照李某甲的吩咐将李某己反存到其银行卡内的赃款取现并交给李某甲,后在李某甲得知李某己被抓联系唐某某取现时,彭某某又深夜陪同唐某某(系李某甲母亲)到ATM机处取出李某己反存到唐某某银行卡内的赃款,彭某某帮忙转移的赃款共计9万余元。
2、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乙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诱骗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文某某、于某某等人到其提供的赌博平台购买彩票,通过操作赌博输赢,先让被害人获得少量利润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被害人加大购买金额后让被害人亏损,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获利44万余元,李某乙将诈骗所得赃款通过李某己进行洗钱,李某己从中获取佣金。
3、2018年4月份以来,李某辛(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兰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人到其提供的赌博平台购买彩票,通过操作赌博输赢,先让被害人获得少量利润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被害人加大购买金额后让被害人亏损,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李某辛将诈骗所得赃款通过李某己进行洗钱,李某己从中获取佣金。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李某辛让其帮忙转移的钱款系李某辛犯罪所得,仍然帮忙联系李某己进行洗钱,将夏某甲的银行卡号提供给李某己用于反存赃款。被告人夏某甲明知存入其本人银行卡内的资金系李某辛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号给李某辛用来收取反存赃款并积极帮忙取现转移非法获利,夏某甲帮忙取现转移其本人银行卡中涉案资金765800元,涉案资金取现后转移给李某辛、曾某某。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夏某甲、李某甲、唐某某、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从李某甲处扣押手机12部、平板电脑1台、银行卡6张、笔记本电脑1台、网银盾3个、现金1万元,从彭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3张,从唐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3张,从夏某甲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1张,从李某乙处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资金流行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3.证人唐某某、李某己、冯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兰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曾某某、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李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某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夏某甲、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夏某甲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曾某某、夏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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