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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九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0818,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村**号。200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4年4月3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0月22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7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2011,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村**号。2013年5月10日因犯放火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14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0434,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镇**街**号。2008年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年12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2017年10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2月20刑满释放; 2018年6月11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0811,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镇**村**号。2014年4月3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 2019年5月23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0073,初中文化,**,住遂川县**镇**巷**号。2007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6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6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0012,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镇**号。2017年7月14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331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川县**镇**镇**号,现住遂川县**镇**栋**单元**室。2015年5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0816,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镇**村**号。2017年5月24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 (绰号“**”) ,男,汉族,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身份证号码362427********0818,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镇**村**号。2017年5月19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1月24日因赌博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嫌开设赌场罪和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经共同商议开设赌场后,2018年**月,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入股该赌场。9名被告人组织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彭某某等二十余人在遂川县**镇**街、**街、罗某某家店面和“**”等地以打扑克牌“逼十”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参与坐庄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并且为方便管理,赌场还雇请专人负责望风,为参赌人员提供免费饭餐、饮水等服务。2018年**月**日,遂川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抓获了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4490元,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曾某某从赌场中抽水获利各三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从赌场中抽水获利各一万余元。

2019年**月**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镇**“**”茶楼一楼大厅与他人打牌时,与 “**”发生争吵。吴某某上前帮腔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经茶楼老板劝阻后,二人离开茶楼大厅,在茶楼门口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被人再次劝开后,被告人李某某随即驾驶停放在“**餐馆”门口的一辆黑色**车,沿非机动车道行至“**”门口时,突然向左拐弯冲上人行道,径直撞向吴某某,导致吴某某倒地被车辆碾压腹部和脚踝。经遂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林某某、肖某某、肖某甲、徐某某、雷某某、郑某某、蓝某某、肖某乙、陈某某、彭某甲、肖某丙、王某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 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且被告人罗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其余8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罗某某联系电话180****6499,郭某某联系电话199****6333,李某甲联系电话136****6651、152****5731、177****3311,刘某某联系电话137****5154、151****4611,曾某某联系电话181****6797、159****6783,高某某联系电话188****7272,王某某联系电话187****3337,王某甲联系电话187****6661;

2、案卷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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