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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江华路董庄新村员工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神火大道交叉口交通局家属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200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宁楼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毛固堆乡司集村13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宁楼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刘**、陈**、李**、潘*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刘**、陈**、李**、潘*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刘**、陈**、李**、潘*,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李**、刘**酒后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凯旋路西南角的“MAGO”酒吧门口乘坐出租车离开。约20分钟后,李**因之前在“MAGO”酒吧听到路*骂他而心里气愤难平,刘**为了帮李**出气,便打电话让陈**带人过来帮忙打架,后陈**就带着潘*等五人来到“MAGO”酒吧。被告人李**、刘**、陈**、李**、潘*对路*和田**进行殴打,经鉴定,路*和田**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刘**、陈**、李**、潘*五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孙**、郝**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路*、田**的陈述;4、被告人李**、刘**、陈**、李**、潘*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刘**、陈**、李**、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刘**、陈**、李**、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17600*****)、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16650******)、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15660******)、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17037******)、被告人潘*现取保候审(1762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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