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6月5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5月27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在**做木材生意的岳阳县**镇人刘某某帮他办理****证,刘某某便找到从事木材生意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说可以办到,但每份要100元钱的费用,李某某同意。于是黄某某虚构销售房前屋后杂树,在河南省光山县**镇**村村委会开具《**》,然后持《**》在**县****大厅**窗口办理****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再交给李某某,2018年3月至同年6月,黄某某通过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售了十余份****证,李某某通过刘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费用1000余元。
2、2018年6月,刘某某不愿意为李某某继续办理****证,李某某便自行联系黄某某,以每份100元至200元的价格购买****证,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李某某在黄某某处购买****证共计86份,共支付给黄某某购证款1.8万元。李某某将所购买的****证部分用于了自己销售木材,将部份卖给了潘某某、张某某等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自动向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诉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2月24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黄某某1356972****、1352606****,李某某1397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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