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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介绍、容留卖淫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昆明市晋某区**镇**街**号注册经营**酒店。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姜某某协商后,决定由酒店提供专门的房间,用于容留钱某某、王某某二人进行卖淫活动;并由姜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提供联络与商价等行为促成卖淫嫖娼行为的发生。三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扣押笔录等;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苟某某、钱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介绍、容留2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检察官助理:董蓉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5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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