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县人,住临沂市**区**路**路**花园**室。2018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县人,住**县**镇**村。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县人,住临沂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区经营****有限公司期间,因怀疑经营塑编业务的同行业经营人员张某某拉走自己的客户,采用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临沂**快递有限公司对账系统,获取张某某在**快递系统的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张某某账号,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批量下载程序将张某某的46103个含有发货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购货数量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图片下载保存于自己的电脑内,并于2017年10月将获取的客户快递单图片送给其叔叔李某甲使用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李某甲经营的****公司负责客服工作期间,将李某甲交给其用于业务推广使用的,含有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购货数量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分多次将12721张快递单图片发送给被告人彭某某,用于对外销售。
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获得12721个含有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购货数量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图片后,于2017年11月21日将其中2000个客户信息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物证检查记录;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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