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栋**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丁”或“阿豪”,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社区**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栋**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戊,绰号“某某己”、“某某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栋**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党员,住重庆市合川区**栋**号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壬,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1********,苗族,大学本科文化,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横县,住南宁市江南区**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党员,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住广西北流市**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甲,绰号“某某癸”,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住北流市**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住北流市**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甲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被告人某某壬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事实。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自行下载钓鱼网站源代码后,通过租用腾讯云(每个服务器55元/月)、亿速云的服务器(每个服务器59元/月)以及在****群“国内免备案服务器”购买IP地址及域名后搭建钓鱼网站,自己使用及出租给他人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及密码、****帐号以及邮箱账号密码等。当该钓鱼网站出现异常时,李某甲就雇请被告人某某壬等人通过修改模拟****空间网页版界面、模拟****邮箱网页版登录界面、模拟163邮箱网页版登录界面、模拟苹果公司网页登录界面和模拟小米公司网页登录界面等钓鱼网页源代码,并通过更改IP地址方式躲避客户投诉及网络监管。某某壬帮李某甲修改钓鱼网站源代码,每次收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费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726元。自搭建钓鱼网站以来,李某甲以每个月3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贩卖钓鱼网站后台及链接,并提供钓鱼网站的售后服务,租**站**,出租和维护钓鱼网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0900元。此外,李某甲使用其钓鱼网站帮助客户盗取他人苹果ID帐号及密码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
另外,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李某甲电脑及储存设备U盘中发现其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达2443324条。
二、被告人颜某某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8年,被告人颜某某在“****”黑客网站充值8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在网站中下载钓鱼网站资源(木马病毒)并学习木马免杀教程。2019年4月份起,其以每个月7元至25元价格与他人租用服务器,并将搭建的木马病毒钓鱼网站上传到服务器,然后其将该木马病毒钓鱼网站及配套的“服务器”出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以上。另外,颜某某通过控制钓鱼网站后台,将其盗取的部分****账号及密码保存在个人的的电脑及U盘里。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颜某某电脑及储存设备中发现其存储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IP地址等)达1125条。
三、被告人周某某、覃某某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覃某某以1000元/月的租金向被告人李某甲租用钓鱼网站来盗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覃某某将含有钓鱼网站链接的信息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登陆账号及密码后,覃某某从钓鱼网站后台盗取被害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并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被害人的苹果ID账号移除。覃某某每盗取一个苹果ID账号及密码获利80元。覃某某用于非法获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的邮箱有1395个苹果ID及密码。覃某某还教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钓鱼网站盗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的技术,通过覃某某介绍,周某某以1100元/月的租金向李某甲租用钓鱼网站来盗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并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被害人的苹果ID账号移除,周某某成功移除一个苹果ID账号非法获利70元或8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周某某用于非法获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的邮箱有269个苹果ID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另外,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周某某电脑及U盘采集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共1490条;从依法扣押的覃某某电脑及U盘里发现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共3600条。
四、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黄某甲、某某戊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9年3月7日至案发,被告人谢某甲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通过中介租用合浦县文昌新城15栋2单元1202号房后,组织被告人谢某乙、黄某甲、某某戊等人来到出租房内实施电信诈骗。由谢某甲支付房租、水电费及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U盘、充值卡等作案工具给谢某乙、黄某甲、某某戊,骗取的钱由谢某甲负责转账及提取,谢某甲取钱后再以诈骗得钱的30%至50%提成支付给实际实施诈骗的人。谢某乙、黄某甲、某某戊三人从网上购买****号(购买的****账号及密码保存在电脑及U盘里面)后,谢某乙、某某戊利用购买的****号添加全国各地高中、初中学校的学生家长****群,记录学生的名字及家长的****号码,利用学生上课时间使用一个新的****号假装学生的新****添加家长的****号码,以想要参加学校举办的英语、数学、物理等课程的名义欺骗家长,*甲处******号进行报名及缴费,*乙处**和学生家长聊天,让学生家长将培训费用转到指定的银行收费账户(由谢某甲提供)实施诈骗。另外,黄某甲通过****与颜某某、李某甲联系,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用颜某某的钓鱼网站,以每月800元的租金租用李某甲的钓鱼网站,租**站**。黄某甲和谢某乙利用钓鱼网站盗取他人的****账号及密码,后黄某甲利用盗取来或购买的****号搜索并加入全国各地“货运”****群,将含有木马钓鱼网站的信息私发给“货运”****群内显示在线的人,盗取他人****账号及密码。黄某甲登陆盗取的****账号查看聊天记录,如果被盗的****与好友谈到涉及钱的问题,就用一个新的****号装扮成好友的****(****昵称及头像等信息都一样),再发指定银行收费账户给****好友,利用****好友不知情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实施诈骗。
谢某甲、谢某乙、某某戊、黄某甲实施诈骗的情况如下:1、2019年5月28日,唐晓红被冒充女儿****的人谎称要报名参加学校培训,被诈骗52500元。2、2019年5月30日,王红梅被冒充女儿****的人谎称要报名参加学校培训,被诈骗19000元。3、2019年5月30日,吴斌被冒充儿子****的人谎称要报名参加学校培训,被诈骗18900元。4、2019年5月30日,黄某甲利用盗取他人****账号实施诈骗,骗取李惠芝2880元。
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谢某乙、黄某甲、某某戊使用的电脑及U盘依法进行采集,发现其使用电脑及U盘里面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账号及昵称、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共3564条。
五、被告人黄某乙、凌某甲、凌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凌某乙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广西北流市**栋**号房。然后谢宗桥(在逃)提供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购买****账号作案工具,以及支付房屋租金及日常生活开支方式,组织黄某乙、凌某乙、凌某甲、姚杰(在逃)在303号房内利用租用木马网站盗取他们的****帐号及密码等手段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河池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所对依法扣押的黄某乙、凌某乙、电脑及U盘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在检查镜像中发现多个记录有姓名、通讯通信联系方式、地址、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信息共101825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到案后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除了谢某甲之外,其他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黄某甲、某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周某某、覃某某为了谋取私利,非法获取、储存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某乙、凌某甲、凌某乙,为了实施诈骗而非法获取、储存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某某壬为了谋取私利,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自琼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环江县看守所;颜某某、谢某乙现羁押于凤山看守所;周某某现羁押于巴马县看守所;谢某甲、黄某甲、某某戊、黄某乙、凌某乙、凌某甲、某某壬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覃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光盘十八张,U盘二个。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谢业宏,绰号“明哥”,男,1981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080513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委会国太村五队262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光全,绰号“阿六”,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120713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委会国太村五队237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文昌新城15栋2单元1202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豪山,绰号“阿瘦”或“阿豪”,男,1999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9030410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新桥社区鲁班村217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文昌新城15栋2单元1202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冼永宾,绰号“阿四”、“四哥”,男,1984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050237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新胜村委会三鼎村43号,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文昌新城15栋2单元1202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廷洲,绰号“阿洲”,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5032274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党员,住重庆市合川区龙湖美岸9栋31-1号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宝,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109204013,苗族,大学本科文化,广州市冠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东约大街3-1号401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林信,男,1989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060633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横县,住南宁市江南区平阳村七队出租屋403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健佳,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110800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党员,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缤纷江南10栋1单元1701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晨,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0100777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清江镇山口村庙背组,住广西北流市凯旋广场16栋303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东海,绰号“冬瓜”,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010106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民乐镇会众村围龙组17-1号,住北流市凯旋广16栋30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廷福,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110706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民乐镇会众村围龙组9号,住北流市凯旋广场16栋303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秋建,男,1990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040127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文化特色街丽景苑13栋1单元302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廷洲、颜林信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廷洲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被告人符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事实。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廷洲自行下载钓鱼网站源代码后,通过租用腾讯云(每个服务器55元/月)、亿速云的服务器(每个服务器59元/月)以及在QQ群“国内免备案服务器”购买IP地址及域名后搭建钓鱼网站,自己使用及出租给他人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及密码、QQ帐号以及邮箱账号密码等。当该钓鱼网站出现异常时,李廷洲就雇请被告人符宝等人通过修改模拟QQ空间网页版界面、模拟QQ邮箱网页版登录界面、模拟163邮箱网页版登录界面、模拟苹果公司网页登录界面和模拟小米公司网页登录界面等钓鱼网页源代码,并通过更改IP地址方式躲避客户投诉及网络监管。符宝帮李廷洲修改钓鱼网站源代码,每次收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费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726元。自搭建钓鱼网站以来,李廷洲以每个月3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贩卖钓鱼网站后台及链接,并提供钓鱼网站的售后服务,租用其钓鱼网站有10人以上,出租和维护钓鱼网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0900元。此外,李廷洲使用其钓鱼网站帮助客户盗取他人苹果ID帐号及密码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
另外,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李廷洲电脑及储存设备U盘中发现其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达2443324条。
二、被告人颜林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8年,被告人颜林信在“华中帝国”黑客网站充值8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在网站中下载钓鱼网站资源(木马病毒)并学习木马免杀教程。2019年4月份起,其以每个月7元至25元价格与他人租用服务器,并将搭建的木马病毒钓鱼网站上传到服务器,然后其将该木马病毒钓鱼网站及配套的“服务器”出租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以上。另外,颜林信通过控制钓鱼网站后台,将其盗取的部分QQ账号及密码保存在个人的的电脑及U盘里。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颜林信电脑及储存设备中发现其存储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IP地址等)达1125条。
三、被告人周健佳、覃秋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覃秋建以1000元/月的租金向被告人李廷洲租用钓鱼网站来盗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覃秋建将含有钓鱼网站链接的信息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登陆账号及密码后,覃秋建从钓鱼网站后台盗取被害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并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被害人的苹果ID账号移除。覃秋建每盗取一个苹果ID账号及密码获利80元。覃秋建用于非法获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的邮箱有1395个苹果ID及密码。覃秋建还教被告人周健佳利用钓鱼网站盗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的技术,通过覃秋建介绍,周健佳以1100元/月的租金向李廷洲租用钓鱼网站来盗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并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被害人的苹果ID账号移除,周健佳成功移除一个苹果ID账号非法获利70元或8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周健佳用于非法获取他人苹果ID账号及密码的邮箱有269个苹果ID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另外,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周健佳电脑及U盘采集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共1490条;从依法扣押的覃秋建电脑及U盘里发现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串号、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共3600条。
四、被告人谢业宏、谢光全、黄豪山、冼永宾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9年3月7日至案发,被告人谢业宏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通过中介租用合浦县文昌新城15栋2单元1202号房后,组织被告人谢光全、黄豪山、冼永宾等人来到出租房内实施电信诈骗。由谢业宏支付房租、水电费及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U盘、充值卡等作案工具给谢光全、黄豪山、冼永宾,骗取的钱由谢业宏负责转账及提取,谢业宏取钱后再以诈骗得钱的30%至50%提成支付给实际实施诈骗的人。谢光全、黄豪山、冼永宾三人从网上购买QQ号(购买的QQ账号及密码保存在电脑及U盘里面)后,谢光全、冼永宾利用购买的QQ号添加全国各地高中、初中学校的学生家长QQ群,记录学生的名字及家长的QQ号码,利用学生上课时间使用一个新的QQ号假装学生的新QQ添加家长的QQ号码,以想要参加学校举办的英语、数学、物理等课程的名义欺骗家长,让学生家长添加学校教务处主任QQ号进行报名及缴费,谢光全再使用一个QQ号伪装成教务处主任和学生家长聊天,让学生家长将培训费用转到指定的银行收费账户(由谢业宏提供)实施诈骗。另外,黄豪山通过QQ与颜林信、李廷洲联系,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用颜林信的钓鱼网站,以每月800元的租金租用李廷洲的钓鱼网站,租用钓鱼网站的租金由谢业宏支付。黄豪山和谢光全利用钓鱼网站盗取他人的QQ账号及密码,后黄豪山利用盗取来或购买的QQ号搜索并加入全国各地“货运”QQ群,将含有木马钓鱼网站的信息私发给“货运”QQ群内显示在线的人,盗取他人QQ账号及密码。黄豪山登陆盗取的QQ账号查看聊天记录,如果被盗的QQ与好友谈到涉及钱的问题,就用一个新的QQ号装扮成好友的QQ(QQ昵称及头像等信息都一样),再发指定银行收费账户给QQ好友,利用QQ好友不知情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实施诈骗。
谢业宏、谢光全、冼永宾、黄豪山实施诈骗的情况如下:1、2019年5月28日,唐晓红被冒充女儿QQ的人谎称要报名参加学校培训,被诈骗52500元。2、2019年5月30日,王红梅被冒充女儿QQ的人谎称要报名参加学校培训,被诈骗19000元。3、2019年5月30日,吴斌被冒充儿子QQ的人谎称要报名参加学校培训,被诈骗18900元。4、2019年5月30日,黄豪山利用盗取他人QQ账号实施诈骗,骗取李惠芝2880元。
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谢光全、黄豪山、冼永宾使用的电脑及U盘依法进行采集,发现其使用电脑及U盘里面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QQ账号及昵称、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共3564条。
五、被告人黄晨、凌东海、凌廷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凌廷福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广西北流市凯旋广场16栋303号房。然后谢宗桥(在逃)提供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购买QQ账号作案工具,以及支付房屋租金及日常生活开支方式,组织黄晨、凌廷福、凌东海、姚杰(在逃)在303号房内利用租用木马网站盗取他们的QQ帐号及密码等手段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河池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所对依法扣押的黄晨、凌廷福、电脑及U盘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在检查镜像中发现多个记录有姓名、通讯通信联系方式、地址、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信息共101825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到案后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除了谢业宏之外,其他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业宏、谢光全、黄豪山、冼永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廷洲、颜林信、周健佳、覃秋建为了谋取私利,非法获取、储存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晨、凌东海、凌廷福,为了实施诈骗而非法获取、储存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廷洲、颜林信、符宝为了谋取私利,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自琼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廷洲现羁押于环江县看守所;颜林信、谢光全现羁押于凤山看守所;周健佳现羁押于巴马县看守所;谢业宏、黄豪山、冼永宾、黄晨、凌廷福、凌东海、符宝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覃秋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7820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光盘十八张,U盘二个。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