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8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太原市**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乡**村,住本市万柏林区**园**号楼**单元**。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3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汽修有限公司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隰县**镇**村**号,住本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路**,住本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靳某某、白某某、某某某、葛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2016年9月11日、2016年11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自己经营**厂从事汽车修理及代客户投保、理赔的便利条件,指使被告人靳某某、白某某,采用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金。其中:
1、2010年,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朱某的晋A****6号现代雅尊轿车一辆并于2011年4月8日为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靳某某编造该车于2011年5月6日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口与晋ABK418号丰田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白某某故意造成该车于2011年6月29日在本市迎泽区滨河东路双塔街口北100米与晋HM9568号奥迪轿车、晋A****3号丰田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某甲编造该车于2011年10月25日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桃南加油站附近与晋A****7号宝马轿车发生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太原顺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太原市万柏林区**厂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7561元、95979.9元、28693.2元。
2、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陈某的晋A****2号福克斯轿车投保。2012年10月15日,陈某酒后驾驶该车在本市迎泽区滨河东路南内环桥下发生单方肇事撞损市政护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某甲隐瞒酒后驾驶的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45120元。
3、2011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擅自将在其汽修厂修理的京A****9临牌奔驰轿车开出,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桃园南路加油站西200米处故意制造与自己的晋H22435号帕萨特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97000元。
4、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其购买的奔驰新车(车主杨某,被告人李某甲岳母)投保。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授意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在**厂修理的晋A****8丰田霸道越野车,在本市迎泽区康乐街煤化所门口与奔驰新车制造两车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08626.63元。
5、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朱某的晋F****8号迈腾轿车并于同年7月19日为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编造该车于2011年10月12日在本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与京N2C266号奔驰轿车碰撞、2011年1月12日在本市万柏林区西山矿务局西矿中巷与晋AJD018号奥迪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厂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41000元、96658元。
6、2012年11月15日,张某酒后驾驶津J****9号宝马X5越野车在本市滨河东路漪汾桥下由南向北方向发生单方肇事撞损市政护栏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津J****9号宝马X5越野车系事故车辆的情况下,为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虚假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393092.2元。
7、2011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太原市万柏林区**厂的晋A****9号五菱面包车投保。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靳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长风街西街路口,故意制造了晋A****9号五菱面包车与晋A****6号宝马轿车发生刮蹭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0314元。
8、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朋友葛某某的晋A****0沃尔沃轿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制造该车于2010年5月20日在太原西***东二坪滴水岩路与晋AW**0号宝马X5越野车碰撞、2011年3月13日在本市迎泽区南沙河沿岸中段与被告人靳东东驾驶的晋H2**5号帕萨特轿车追尾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厂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58810元、82172.96元。
9、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太原**成贸易有限公司的晋A****2号丰田轿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制造该车于2011年12月2日在本市迎泽区康乐街煤化所前与晋A****4号尼桑轿车碰撞、2012年2月16日在本市小店区大运路小牛线口与晋AAR988号宝马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太原市万柏林区**厂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6700元、131798元。
10、2011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其朋友梁某的晋A****9号江淮客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编造该车于2011年8月1日在本市迎泽区滨河东路桃园四巷口与晋ALY**2号沃尔沃轿车、晋L****9号丰田轿车碰撞、2011年10月24日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老军营口与京PDU**7号宝马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88959.6元、56264元。
11、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其朋友梁某的晋A****3号捷达轿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编造该车于2010年12月28日在本市小店区大运路巩家堡附近与晋KG**1号奔驰轿车发生碰撞、2011年2月11日在本市万柏林区西山矿务局西矿街河南四巷宿舍区院内与晋HM9**8号奥迪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88959.6元、56264元。
12、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赵某的晋A****7号宝马轿车、晋A****9号丰田普瑞维亚旅行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为晋A****9号丰田普瑞维亚旅行车于2012年1月5日在本市万柏林区企业南路玻璃被砸、晋A****7号宝马轿车于2012年6月30日在本市尖草坪区康西路西关口与晋A**4号卡车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太原顺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太原大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3909元、60000元。
13、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借用朋友张某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的晋A****1号大众宝来轿车,在本市迎泽区迎泽大街桃园路口,故意制造与A4**0宝马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3570元。
14、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王倩的晋A****3号比亚迪轿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编造该车于2013年1月18日在本市迎泽区南沙河沿岸与晋A1**0号奔驰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太**车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0593元。
15、2009年11月8日,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的李某(被告人李某甲嫂子)的晋B****9号颐达轿车与晋A****4号奥迪轿车在忻州市岢岚县209线发生碰撞。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万柏林区**厂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7699元。
16、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其朋友李某的晋A****2号奔驰轿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为该车于2010年9月17日在本市万柏林区西山矿务局玻璃被砸、2010年10月2日在本市迎泽区滨河东路与晋A1**3号捷达轿车碰撞、2010年11月2日在本市小店区王村北街与柏林风情西侧大灯被砸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太原之**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太原万柏林区**厂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2000元、65513元、29241.1元。
17、2010年3月16日,杜某的晋A****1号甲壳虫轿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该车于2010年6月2日在本市迎泽区滨河东路与晋B****0奥迪轿车、晋A****2佳美轿车发生碰撞、2010年11月5日在本市尖草坪区临河东路撞底盘、2010年12月7日在本市万柏林区漪汾街撞护栏、2011年1月4日在本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建北与晋AE**8号大众轿车发生碰撞、2011年3月5日在本市迎泽区滨河东路南沙河北沿岸撞栏杆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在办理上述保险理赔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山西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太原万柏林区**厂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54944元、58000元、9957元、5924元、39168元。
18、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黄某的晋A****1宝马X5越野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编造该车于2011年8月2日在本市小店区208国道与一农用车发生碰撞的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使用伪造的太原**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等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人民币95000元。
19、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母亲张某的晋K****2号奔驰轿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2013年4月6日,该车在本市万柏林**务局洗车时发生撞柱子的保险事故。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理赔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太原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发票等理赔资料,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2965.38元。
20、2007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其从孟某处购买的AD***1号红旗轿车投保。后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造成该车于2008年5月23日在朔州市山阴县108国道发生撞石墩事故、2008年6月16日在本市滨河东路康乐街北200米与其自己的晋H2**5号帕萨特轿车发生碰撞的保险事故,分别骗取保险金人民币42743元、17931元。
21、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编造了被保险人张某的晋B****5号捷达轿车在本市迎泽区劲松北路与京JP2**3号宝马轿车碰撞的保险事故并冒充事故驾驶员李某签字。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修理事故车辆期间,为骗取保险金,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出具伪造的太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鑫**安汽修厂修车发票,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52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白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16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靳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陆拾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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