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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77********,汉族,中专文化,山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住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楼小区**号楼**室。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人,住运城市盐湖区**。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合伙成立山西**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临沂**化肥有限公司的**牌硝酸磷钾、硝酸磷肥及**牌硝酸铵钙、高塔复合肥,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等业务员销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临猗县、盐湖区等地的镇村农资经销点。李某某、梁某某共计生产、销售374.93吨,非法经营数额为590740元;其中,张某某销售83.24吨,销售金额1462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缴纳非法所得340000元、梁某某缴纳非法所得75000元、张某某缴纳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形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李某某、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翔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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