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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汉族,专科文化,****院外聘护士,户籍所在地盘州市,现住**镇居委会,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汉族,专科文化,**院招聘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盘州市,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板桥**村合作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盘州市,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沈某某等3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得知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需被带去**卫生院提取血液进行乙醇鉴定,余某某为了帮助陈某某逃避法律责任,就联系被告人沈某某帮忙将陈某某抽取的血样更换,沈某某又联系当晚值班护士被告人李某甲帮忙更换,李某甲在采集血样时,用两管其他病人的血样与陈某某现场抽取两管血样进行了调换,并将陈某某本人血样丢弃至今无法找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等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沈某某、余某某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帮助毁灭、伪造刑事案件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经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某甲、沈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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