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市**镇居委会**组**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同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区**街**区**梯**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同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汉,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同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营**组**号,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同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同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闻*,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镇**居委会**,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同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同日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王**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尹**、张**、闻*、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王**按照官**、肖*(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清远市**区**栋**房间利用“东半球”系统和“AI数据中心”系统为“开元棋牌、云博-葡京娱乐城、云博-金沙娱乐场”等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跑分业务,负责东半球平台审核确认订单信息。该平台利用话费充值的漏洞进行洗钱业务,利用技术手段将话费充值订单与赌博平台充值订单进行匹配完成洗钱业务。自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3日已通过平台跑分流水达10000706.25余万元,并按照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手续费收取佣金。
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李**、尹**、张**、闻*、张**明知他人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本人的支付宝等手段进行转账跑分,其中尹**账户累计转账576379元、张**账户累计转账670164元、张**账户累计转账655530元、闻*账户累计转账36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王**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尹**、张**、闻*、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10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李**、王**、李**、尹**、张**、闻*、张**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1、 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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