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岑城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岑城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岑城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岑城镇龙**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岑溪市岑城镇**村李某丁旧屋平地处以“抓摊子”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赌徒参赌。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和“抓摊子”,李某丙负责“荷利”,李某乙协助李某丙“荷利”,李某甲则负责监督李某某“抓摊子”以及为赌场买水等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溪市岑城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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