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3********,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现住椒江区**街道**幢**号**室。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5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乡**社**,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因吸毒,于2016年3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酒吧喝酒,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贾某某看到后,上前拳击张某某,李某某持刀捅伤张某某腹部等处,并划伤拉架的徐某某。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势已达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被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晟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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