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75********,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信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户籍地及现住址:信阳市浉河区**小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7********,汉族,高中毕业,信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地及现住址:信阳市羊山新区**小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第二检察部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受信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所长吴某某的安排,回所内调查处理**小区拖车器被盗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起从**派出所将盗窃嫌疑人汪某某带至信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办案中心继续盘问,汪某某对其涉嫌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汪某某带离办案中心,欲将其送回家。因无法确定汪某某家所在的具体位置,遂将其带回**派出所,安排在调解室内休息,后李某某上楼休息,张某某在调解室隔壁房间休息,将汪某某置于无人看守状态。早上6时许,**派出所辅警曾某某发现汪某某在调解室衣柜内自缢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干部基本情况表及信阳市公安局**
分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子平
检察官助理:曾建秋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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