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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平行路金城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宁市微山县**镇**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宁市微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孟某某、李某乙、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满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满某某在天猫超市电子商城购买商品后发起退款流程,以发空包或用虚假物流单号退货的方式骗取天猫超市的货款。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的诈骗数额为82936.19元,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39635.34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的诈骗数额为24069.83元,被告人满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11791.56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接滕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甄某某真、顾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满某某、孟某某、李某乙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乙、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鲁大同

检察官:袁聪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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