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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苗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组**号,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4********,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号之**,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319961********,汉族,群众,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号,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号,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涂某甲,曾用名涂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2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组,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涂某甲、车某某、李某乙、易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车某某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以高利贷负债、生病住院需手术等名义分别诈骗被害人马某某(微信账号t******)17357.1元、“咖某某”(微信账号hu************)2582.88元、车某甲(ABC*********)133.94元,共计20073.92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以搞对象名义诈骗被害人方某某(微信账号lam*******)10817.63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搞对象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账号wu1*********)3120元。

4.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涂某甲通过微信聊天以搞对象的名义诈骗关某某(微信账号U*******)2111.42元、Cc******(微信账号a1*********)1001.9元,共计3113.32元。

5.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乙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以搞对象等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账号zj*******)3384元,诈骗被害人吴某某292元,“现某某”(微信昵称)5.39元,共计3681.39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易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搞对象等名义诈骗被害人廖某某(微信账号yy**********)117.14元,诈骗被害人秋某某(微信账号l**********)66.66元,诈骗小某某(微信账号qq2********)297.28元,诈骗期某某(微信账号Li********)2784.98元,共计326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聊天记录截图、破案经过等;2.证人涂某丙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关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微信账单、手机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涂某甲、车某某、易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涂某甲、车某某、李某乙、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车某某、李某乙、易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涂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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