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路**排**号,现租住于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室。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现住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室。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现租住于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室。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辽宁**大学附属第某某医院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镇**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1-5-1。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花园。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某某市崇文区**号**楼**号,现住江苏省某某市**宿舍。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江苏省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制造、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共同多次制造、贩卖冰毒(甲基苯苯胺,以下简称冰毒)。被告人李某某制造冰毒13次共83克,被告人王某甲制造冰毒12次共78克,被告人吴某某制造冰毒5次共47.3克。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河南技师(身份待查),并让被告人王某甲租下五莲县某某镇某某厂房屋,提供给技师住宿和制毒,河南杨技师到五莲后又联系烟台莱州技师(身份待查),两人在五莲县某某镇某某厂房屋内传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制毒方法,期间由河南技师提供制毒设备,烟台技师提供麻黄草,共制造出0.5克冰毒,制造出的冰毒由四人共同吸食。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烟台技师制造冰毒,烟台技师在烟台莱州用麻黄草制造冰毒,由被告人王某甲去烟台某某市取回制造的冰毒,第一次取回4克冰毒,第二次取回5克冰毒。取回的冰毒部分供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吸食,剩余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卖出。
3、2018年9月份,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河南一男子(身份待查)购买90余盒康泰克送至五莲,联系烟台技师制造冰毒,让被告人王某甲带药去烟台某某地找烟台技师学习并制作冰毒,后被告人王某甲带回18克冰毒。制造出的冰毒部分供李某某、王某甲吸食,其余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卖出。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河南男子购买80盒康泰克,由被告人王某甲去河南某地将康泰克取回,两人在五莲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出租房屋内制造冰毒失败。
5、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为制造毒品,由被告人王某甲在五莲药店购买18盒康泰克,两人在五莲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出租房屋内制造冰毒失败。
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为制造毒品,由被告人王某甲在五莲药店购买10盒康泰克,在五莲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出租房屋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共制造出冰毒0.2克,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全部吸食。
7、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河南男子购买50盒康泰克送来五莲,在五莲县某某街道某某村的出租房屋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共制造冰毒约6克,其中被该河南男子带走3克冰毒,部分冰毒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吸食,剩余冰毒被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卖出。
8、2018年1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河南男子购买50盒康泰克送来五莲,在五莲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路从东数第六排靠马路的出租房屋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制造冰毒6克,李某某、王某甲吸食一部分,剩余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卖出。
9、2018年12月,为制造毒品,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康泰克24盒,寄到五莲后,在五莲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路从东数第六排靠马路的出租房屋内,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制造出冰毒5克,其中寄回给杨某某1克,剩余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吸食。
10、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帮李某某联系租房,为制造毒品,吴某某联系杨某某购买康泰克30盒寄来五莲,在五莲县某某小区11号楼402室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制造冰毒5克,其中寄回给杨某某1克,部分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吸食,剩余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卖出。
11、2019年1月,为制造毒品,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康泰克50盒寄来五莲,在五莲县某某小区11号楼402室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制造冰毒7克,其中寄回给杨某某3克,部分供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吸食,剩余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卖出。
12、2019年2月3日左右,为制造毒品,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康泰克30盒寄来五莲,在五莲县某某小区11号楼402室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制造冰毒5克,其中寄回给杨某某1克,部分供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吸食,剩余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卖出。
13、2019年3月16日左右,为制造毒品,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康泰克290盒寄来五莲,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制造冰毒25.3克,卖出寄给张某某和诸城徐某某等人。
14、2017年冬天,被告人吴某某在五莲银座商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1克冰毒。
15、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将冰毒放在五莲县某某小区10号楼灯杆地下的石头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柳某某冰毒0.5克。
(二)制造毒品罪
为制造毒品,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购买康泰克后邮寄到五莲,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制造冰毒后再将部分毒品寄回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收到的冰毒与其女朋友陈某某共同吸食。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共提供康泰克5次424盒,共制造出毒品47.3克,其中290盒康泰克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共制造出毒品25.3克。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某某市的药店购买康泰克24盒,寄到五莲供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制造毒品,共制造出冰毒5克,寄回给杨某某1克。
2、2018年12月,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某某市的药店购买康泰克30盒,寄到五莲供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制造毒品,共制造出冰毒5克,其中寄回给杨某某1克。
3、2019年1月,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某某市的药店购买康泰克50盒,寄到五莲供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制造毒品,共制造出冰毒7克,其中寄回给被告人杨某某3克。
4、2019年2月,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某某市的药店购买康泰克30盒,寄到五莲供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制造毒品,共制造出冰毒5克,其中寄回给杨某某1克。
5、2019年3月,为制造毒品,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伪造医师印章及授权书非法买到康泰克400盒,由被告人杨某某将290盒康泰克邮寄到五莲,寄到五莲供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制造毒品,共制造出冰毒25.3克。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多次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在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当场所取得快递内发现冰毒25.3克。
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1.4克,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1000元。
2、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2.1克,被告人张某某7月9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1500元。
3、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4克,被告人张某某7月31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3000元。
4、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5克,被告人张某某9月14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3500元。
5、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3.6克,被告人张某某9月14日至11月10之间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15000元。
6、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5克,被告人张某某10月10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3000元
7、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从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约4克,被告人张某某11月22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3000元。
8、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7克,被告人张某某12月28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4000元。
9、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5克。
10、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取装有冰毒的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快递内装有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冰毒25.3克,被告人张某某2月2日至3月21日期间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3500元。
(四)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谎称用孙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鲁******的白色东风风神X7轿车给其办理抵押贷款,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私自用该车向王某某抵押借款4.5万元,到期后,被告人李某某一直未将欠款归还王某某并逃匿。经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基准日的价格为83100元。
2、2016年5月17日,孙某某(另案处理)到五莲某某汽车俱乐部租赁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哈弗H6汽车一辆,后该车于2016年6月3日被李某某和孙某某抵押给夏某某咪借款3.39万元,后李某某和孙某某均已切断联系方式逃匿。经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基准日的价格为4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色块状晶体;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辨认、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手机截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制造、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制造、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为制造毒品提供原材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期间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思思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和光盘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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