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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7********,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会**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0********,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李某甲借款149元人民币,当天晚上李某甲找杨某某要钱,因杨某某没钱还款,后杨某某拿了7颗毒品可疑物“小马”到曲靖市麒麟区花珂社区陶某某租住的房间里给李某甲。

2019年7月3日12时许,吸毒人员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可疑物“小马”,后李某某送了5颗“小马”到曲靖市麒麟区花珂社区陶某某租住的房屋楼下给陶某某,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李某某;

2019年7月4日03时许,吸毒人员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可疑物“小马”,后李某某送了5颗“小马”到曲靖市麒麟区花珂社区李某某租住的房屋楼下给陶某某,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李某某 。

2019年7月4日晚上,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可疑物“小马”,后李某某送了7颗“小马”到曲靖市麒麟区将军镇附近的“品味酒店”门口给张某某,张某某拿了200元的现金给李某某。

2019年7月5日凌晨,吸毒人员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可疑物“小马”,后李某某让施某某将5颗“小马”送到曲靖市麒麟区玉林街道水寨社区“云之尚酒店”门口给付某某,付某某拿了150元现金给施某某,后施某某将钱拿给李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李某某、杨某某、施某某、左某某在其租住在曲靖市麒麟区玉林街道的出租房里吸食毒品可疑物“小马”。2019年7月5日06时许,富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某某租住的房间里将李某某等五人抓获,并在该出租房内地板上和桌上查获23颗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小马”。后民警又到达李某某租住在曲靖市麒麟区花珂社区140号住房3楼的304号房间内,并从该房间内及李某某身上分别查获25颗、10颗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小马”。经称量,从田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14克;从李某某住处及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2.36克、0.95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施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仙

2020年1月14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六册及光盘二十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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