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镇**路**酒店二楼,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陶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共六场,共计抽头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从李某某、王某某处扣押到现金1710元,李某某、王某某亲属代为退出10000元,李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158********)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1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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