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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31953********,汉族,高中文化,原招商××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街**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招商××财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定安,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4********,汉族,高中文化,原招商**招商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路**组**号,2017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古定安、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已起诉)为达到吸收资金的发展企业的目的,在**公司成立了招商××,聘请李某甲作为招商××经理,并聘请古定安、李某乙等人对外进行宣传,以在遂宁、北京、成都**开设美食连锁店,通过十二家合伙企业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招商合伙协议。协议中先是注明合伙人不参与具体经营,每月按盈余进行分红,同时,又在协议中注明按出资金额对应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分红比例为1.3%-1.5%不等),且合伙人不承担亏损。并与出资合伙人签订承诺韦,每月按出资金额的0.4%补贴出资合伙人差旅费,并承诺合伙期限到期退还投资款项,达到变相吸收资金。③由四川**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以养殖厂、开智快餐连锁店作为借款主体,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资金,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月息(月利息1.3%-2%不等),到期偿还本金。2008年至2018年期间,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1,245,677,414.22元,涉及人数3452名,截止目前尚欠本金543686673.00元。经鉴定:李某甲从中获取提成费1887018元,古定安从中获取提成615262.5元,李某乙从中获取提成费514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古定安、李某乙等人受雇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定,从事向不特定人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光荣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1398018****、古定安1332064****、李某乙1315873699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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