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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济南市历下区**。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街**委**组,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楼4-101。因殴打他人,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3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安民乡永利村东朝阳屯**号,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公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1102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号,住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路街道**村**号,住济南市市中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4月2日已先后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日、7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19年5月16日、7月3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6日、8月31日公安机关两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1.2013年至2014年,被害人单某某多次从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其中有部分钱款系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得后又出借给单某某。至2016年单某某仍有到期欠款未还清,被告人李某某欲找单某某索要欠款,但未能找到单某某。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单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暂住,遂找到王某乙等人,让其帮忙向单某某讨债,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当天傍晚,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乙、张某乙(未归案)纠集韩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姚某某(未归案)等人到**小区单某某住处讨债,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石某某一同前往。自2016年8月18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程某某以及王某甲安排的石某某等人先后在**小区、****日租房等处,采用轮流看管、24小时跟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单某某讨债。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南全福小区红木家具和单某某的钻石戒指等物品拿走用于抵债。

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等人不再帮被告人李某某讨要欠款,被告人李某某又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联系了赵某乙(别名“建华”,未归案)、崔某某(别名“磊磊”,未归案)等人接手继续向单某某讨债。当天晚上,被害人单某某服药欲自杀,被送往山大二院抢救。出院后,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石某某和赵某乙、崔某某等人继续采用轮流看管、24小时跟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单某某讨要欠款,直至2016年10月中旬。

2.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等人在向单某某讨债期间,得知被害人牛某某系单某某债权的担保人,遂带单某某找到牛某某讨债。2016年8月19日至8月21日期间,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小区单某某住处等地,采用24小时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牛某某讨债,因未要到欠款,后让牛某某离开。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8月19日至8月21日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在向牛某某讨债的过程中,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牛某某父亲住处楼下多处张贴写有“牛某某欠债500万不还”等字样和配有牛某某照片的大字报,并长时间使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牛某某欠钱不还内容的录音,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俊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石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558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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