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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2065号

被告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村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公司法人,住合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许某甲因赌博于2017年3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仇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长丰县**区**小区**栋**室。被告人仇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减刑于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仇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仇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丰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仇某乙因赌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仇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长丰县**开发区**小 区**栋**室。被告人许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甲、仇某甲、仇某乙、许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此前因与被害人孟某某之间产生债务纠纷一直未得到妥善的处理。2018年11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至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许某甲、仇某甲、仇某乙、许某乙等人将孟某某强行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阿奎利亚附近一饭店带至一断头石子路处,逼迫孟某某打一张15.6万元的借条,期间剥夺孟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通话记录,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昆山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许某甲、仇某甲、仇某乙、许某乙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许某甲、仇某甲、仇某乙、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许某甲、仇某甲、仇某乙、许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许某甲、仇某甲、仇某乙、许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许某甲、仇某甲、仇某乙、许某乙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九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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