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号别墅,经商。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街**号,务农。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街**号,务农。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街**号,务农。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范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倚仗家族势力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取得采砂资质后为长期霸占河砂资源,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一、非法采矿罪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苏省石梁河水库管理处办理九条采砂船采砂证,在鲁苏交界处新沭河河道内开采黄砂,并安排被告人李某乙负责黄砂开采作业、被告人范某某负责会计记账、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夜间开采黄砂记方。为多开采黄砂,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违反每天6:00-19:00的开采许可时限,超时限开采黄砂。期间,李某甲等人非法开采黄砂共计76366方,经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458196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石梁河库区采砂期开始后,李某丁、卞某某等人在河道内采砂,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在河道放置养鱼网箱,霸占砂源并阻挠李某丁、卞某某等人采砂。李某丁遂找被告人李某甲协商,李某甲提出每条采砂船需交纳15万元砂源费,因之前李某丁与李某甲合伙经营砂场,李某甲与李某丁分伙后,李某甲承诺给李某丁30万元,因李某甲未支付李某丁该30万元,李某丁亦未支付该45万元。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同样的理由向李某丁索要砂源费,后李某丁向李某甲支付28万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乙等人以养鱼网箱被单某某、苗某某、周某某采砂船刮坏为由,扣留单某某等人船只,强行向单某某索取10000元,向苗某某索取9000元,向周某某索取80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在郑某甲采砂点附近放置养鱼网箱,以不交钱就不移网箱为由,向郑某甲索要5000元未果。

4.2018年7月份,江苏省东海县**村村民郑某乙(已死亡)欲在新沭河河道南放置养鱼网箱,并找谢某某、王某甲等人帮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得知消息后,纠集禚某某、王某乙(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鱼叉、砍刀等工具赶到现场,阻挠郑某乙等人放置养鱼网箱,郑某乙一方人员的车辆被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范某某、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范某某、李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行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