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5********,汉族,小学,现住吉林省伊通县**小区,无业。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1日长春市朝阳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0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4日伊通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伊通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牛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区**街**小区**栋**室,个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区**公馆**室,个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及身边朋友找到多人,以每办理一张实名登记注册手机卡后支付给卡主10元作为报酬收购手机卡100余张后进行实名印证,并以每张80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牛某某,牛某某再以每张12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邮寄转卖给雷某某,雷某某再以每张180元钱的价格转卖给胡某某,胡某某在得到手机卡后转手以每张赚取40元左右差价的方式转卖给微信名为“洛**”、“龙**”“王**”等人,据统计,李某某、牛某某从中各非法获利6200余元,雷某某、胡某某从中各非法获利约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⑴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⑵抓获经过。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⑷牛某某、雷某某、牛某某、胡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⑸辨认笔录;⑹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⑺释放证明书;⑻社区戒毒决定书。⑼行政处罚决定书。⑽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3刑初 **号《刑事判决书》;⑾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雷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笔录;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雷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雷某某、胡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非法销售他人实名印证的手机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多次被刑罚后重新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曾因犯罪被刑罚后又重新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区;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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