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二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05年8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18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18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18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1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1年1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11月1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2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农民。2019年12月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19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冉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保定市满城区**村镇**村**KTV后将车停在KTV门口,因工作人员要求李某甲、周某某挪车,李某甲、周某某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李某甲到对面的鼎盛台球厅叫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冉某某、张某乙等人赶到KTV打架闹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路过看到陈某甲在KTV,就到KTV参与打架闹事,被告人张某甲在家观看鼎盛台球厅的直播,发现台球厅没有人后驾车到KTV参与打架闹事,在KTV唱歌的被告人王某甲看到李某甲后参与打架闹事。李某甲等八人将被害人曹某某、李某乙、段某某、李某丙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李某乙、段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段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收到周某某赔偿款5万元,对周某某、李某甲、冉某某、张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李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收到周某某赔偿款5万元,对周某某、李某甲、冉某某、张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曹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收到周某某赔偿款1万元,对周某某、李某甲、冉某某、张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李某丙出具谅解书,对周某某、李某甲、冉某某、张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甲、潘某某、张某丙、冉某某、宋某乙、张某丁、王某乙、田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李某乙、段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冉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时奥斯卡KTV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冉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冉某某、张某乙、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冉某某、张某乙、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茜
检察官:张园园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冉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38********,孙某某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38********,张某乙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51********,王某甲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4页,起诉书4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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