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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六人诈骗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营销中心职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路**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1********,汉族,大学文化,福州市**职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13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5月份,为谋取私利,被告人邵某某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指尖闪投”、“区闪投”诈骗平台,由李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共三名业务员实施诈骗,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向业务员传授该平台的使用方法并负责维护该平台。业务员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以虚假身份诱骗客户在该诈骗平台入金并按事先与李某某商量好的比例分成。

被害人赵某某被陈某某诱骗共在该诈骗平台入金89300元;被害人王某某、邢某某、张某某三人被刘某某诱骗在该诈骗平台入金金额分别为41000元、10140元、85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丁某某诱骗在该投资平台入金14400元。

以上五名被害人在该诈骗平台共入金163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等六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红琴

(院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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