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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十人赌博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8********,土家族,大专文化,系**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住来凤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省来凤县**办公室主任,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街**巷**号,住来凤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苗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省来凤县**局副主任科员,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大道**号**栋**室,住来凤县**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4********,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街**号,住来凤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来凤县**镇**街**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住来凤县**镇**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镇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栋**室,住来凤县**镇**路**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3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住来凤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依法指定,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薛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向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多次组织人员在向某某的岳父熊某某家、李某某家、吴某某家、来凤县**大酒店及来凤县**大酒店,以“炸金花”、“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覃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向某乙、薛某某、谢某某等人为赌博提供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8日,向某某、晏某某、邓某某、向某丙、向某丁、李某某在李某某家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晏某某共输27万元。向某乙为晏某某提供赌博资金25万元。

2、2015年8月28日,向某某邀约向某丁、向某丙、邓某某、晏某某等人在向某某岳父家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晏某某输了40万元,周某某为晏某某提供赌博资金40万元;当晚,李某某组织向某丁、向某丙、晏某某等人到**酒店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晏某某输了25万元,向某丁输了18万元,周某某为晏某某提供赌博资金25万元,为向某丁提供赌博资金18万元。

3、2016年7月的一天,林某某邀约晏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邀约宣恩的“**”(身份待查),在吴某某家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方某某输了40万元,吴某某为方某某提供赌博资金30万元。

4、2016年12月17日至18日,向某某邀约赵某甲、林某某、晏某某、阙某某等人,在来凤县**酒店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覃某某、谢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向某某赢了100余万元,赵某甲输了100余万元,阙某某输了40余万元,覃某某为赵某甲提供赌博资金100余万元。

5、2016年12月19日至20日,林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赵某甲、晏某某等人在来凤县**酒店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彭某某输了50余万元。当天彭某某和林某某为谢某某借的5万元码钱搞错发生争执。

6、2017年3月下旬,向某某邀约晏某某、谢某某、赵某乙等人在向某某的岳父家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晏某某共输120余万元,向某乙为赵某乙提供赌博资金4万元,薛某某受吴某某委托为晏某某提供赌博资金10万元,张某某为晏某某提供赌博资金10万元。

另查明,周某某从2016年夏天开始,雇请谢某某为其在赌博场上放码近一年时间,每月支付不定额工资,且谢某某在赌博场上发牌获取“小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晏某某、邓某某、赵某甲、彭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向某丁、向某丙、阙某某、郝某某、尹某某、薛某乙、赵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被告人向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薛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覃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薛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向某乙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文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薛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来凤县**小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397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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