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邰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住江苏省南通市**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邰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邰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镇**村**号。被告人邰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邰某甲、邰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邰某甲、邰某乙三人组建QQ群“这里开”,并在群内代发“拼手气”红包,组织费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并按每场赌博每人次人民币0.5元收取费用,获利共计人民币3414元。
2.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邰某甲、邰某乙三人组建QQ群“那年雨纷飞”、“这里开”,并在群内代发“拼手气”红包供他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在QQ名为“周星星”的丁某某推庄时,按照每次赌博每人次0.5元收取费用,获利共计人民币2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邰某乙、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邰某甲、邰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组建QQ群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邰某甲、邰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邰某乙、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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