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至3月6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20年7月7日至8月7日,自9月7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二人先后五次在宜都市**镇****内盗窃路灯电缆线(5股)124.5米,价值共计85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0日晚,李某甲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枝城镇兴发集团大门处附近路段,将路灯熄灭处的型号为YJV-0.6-1KV-5*25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盗走,后两人将盗窃得来约54斤(根据换算该5股铜芯线约为24.5米)铜芯线卖给一流动摊贩,获利约970元钱。
2、2019年10月2日晚,李某甲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姚家店镇宜华大道工业园立交桥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约60斤(根据换算该5股铜芯线约为27.2米)上述相同型号电缆线,后两人将铜芯线卖至宜都市东正街虞祝敏的废品收购处,获利1230元。
3、2019年10月20日晚,李某甲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枝城镇吴家渡立交桥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约50斤(根据换算该5股铜芯线约为22.8米)上述相同型号电缆线,后两人将铜芯线卖至宜都市东正街虞祝敏的废品收购处,获利1025元。
4、2019年10月22日晚,李某甲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枝城镇吴家渡立交桥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约48斤(根据换算该5股铜芯线约为21.8米)上述相同型号电缆线,后两人将铜芯线卖至宜都市东正街虞祝敏的废品收购处,获利984元。
5、2019年11月30日凌晨,李某甲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宜都市殡仪馆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约62斤(根据换算该5股铜芯线约为28.2米)上述相同型号电缆线。两人准备携铜芯线离开现场时,彭某某被宜都市电力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李某甲逃离。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宜都市公安局姚家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财物价值85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检察官助理:王莉玲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22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