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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5月16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次日由禹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7月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同年8月8日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8月9日由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分别在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庄自己家中以及附近村庄土地上采用布放粘鸟网的方式抓捕斑鸠。2018年10月1日,史某某去禹州市郭连乡**村的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养殖场欲咨询养殖技术,得知李某某食用斑鸠的情况,表示可抓捕一些卖给李某某。2018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史某某先后三次向李某某出售野生斑鸠90余只。李某某在明知史某某非法猎捕的斑鸠是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的情况下进行收购。2019年5月16日,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在李某某家中查获斑鸠死体300只,梅花鹿头1个,红腹锦鸡38只,鹞子1只,野兔9只,蓝孔雀3只,灰鹅1只。李某某供述,200余只斑鸠系在其家中用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斑鸠为珠颈斑鸠和山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史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物证;5.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史某某非法狩猎斑鸠的情况下进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狩猎规定,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史某某违反狩猎规定、使用禁用工具狩猎、贩卖野生动物进行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法院

检察员:陈金荣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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