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鲁庄镇********。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别名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北山口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回郭镇******。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芝田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巩义市孝义办事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芝田镇*******。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鲁庄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芝田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中专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河洛镇****。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5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涉村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河洛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张某某、靳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闫某甲、王某某、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张某某、靳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闫某甲、王某某、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19日,李某丁、郭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先后组织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闫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白某某、闫某甲、王某某在巩义市夹津口镇、康店镇、涉村镇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靳某某在赌场中为他人赌博提供兑换现金服务。2019年12月20日凌晨,巩义市公安局将涉村镇北庄村的赌场查处,当场查获“水箱”中的抽头渔利27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牌36张,骰子4套;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手机微信账单截图、支付宝账户截图、交易明细单、微信账户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袁某某、魏某某、白某甲、贺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臧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闫某乙、曹某某、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贺某甲、张某乙、郑某某、范某某、李某戊、张某丙、魏某甲、崔某某、宋某某、崔某甲、张某丁、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靳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白某某、闫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靳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白某某、闫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靳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白某某、闫某甲、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靳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白某某、闫某甲、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康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孝义办事处******;被告人靳某某取保候审于巩义市芝田镇******;被告人李某丙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鲁庄镇******;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巩义市******;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于巩义市河洛镇*****;被告人闫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7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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